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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说法 | 一人因感情不和,起意卖掉亲生儿子!简直“丧心病狂”!

2017-07-06 东城普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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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日里,大家听多了“千里寻儿”的感人故事,

也偶尔会听到一句古话——虎毒不吃儿,

相信大家跟小咚一样,

以为全天下的父母都是那么深爱自己的儿子!

但是小咚今天却被一则案例推翻了一直以来的认知!

居然会有人因为感情不和而要卖掉自己亲生儿子

案例

张某因与女友感情不和,遂起意将二人共同生育的4个月大的男婴出卖牟利并通过在网络发布信息的方式招揽买主。之后,张某通过微信向买方提出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男婴,双方约定在某酒店门前见面交易。

2017年1月12日,趁女友外出去银行办事之际,张某瞒着女友带男婴到达约定地点时被公安人员抓获。

(▲上图来源网络)


难道张某以为儿子是自己的,

悄悄卖掉儿子,

就会“神不知鬼不觉”的?

结果,终吃苦果——

被公安抓捕,被法院审判!

大家看看张某因贪念而导致的下场!

法院审判

某市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张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,出卖亲生子女,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,应予惩处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《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》的相关规定,以非法获利为目的,出卖亲生子女的,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

被告人张某系犯罪未遂,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,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规定,判决如下:被告人张某犯拐卖儿童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二万元


现在,小咚好好跟大家分析一下这个案例!

咚Sir上线

本案是一起出卖亲生子女构成犯罪的典型案例。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,小咚认为,当前,在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下,采取绑架、抢夺、偷盗、拐骗等手段控制儿童后进行贩卖的案件仍有发生,但鲜见父母出卖亲生子女的情形。子女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,孩子应该享有独立人格尊严,绝不允许买卖。

根据2010年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》有关规定,以非法获利为目的,出卖亲生子女的,应当以拐卖妇女、儿童罪论处。

同时,没有买就没有卖,收买与拐卖相伴而生,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罪作了重大修改,删除了原规定具备特定情节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,体现了对买方加大惩治力度的精神。


最后,小咚跟大家总结一下,

今天所运用到的法条!

刑法

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、儿童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:

(一)拐卖妇女、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;

(二)拐卖妇女、儿童三人以上的;

(三)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;

(四)诱骗、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;

(五)以出卖为目的,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、儿童的;

(六)以出卖为目的,偷盗婴幼儿的;

(七)造成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、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;

(八)将妇女、儿童卖往境外的。

  拐卖妇女、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,有拐骗、绑架、收买、贩卖、接送、中转妇女、儿童的行为之一的。

第二十三条 【犯罪未遂】已经着手实行犯罪,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,是犯罪未遂。对于未遂犯,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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